为进一步提升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导师的作用(以下简称行业导师),根据《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行业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专业学位硕士生行业导师所在单位与学院有实质性的教学或科研合作经历,联系密切,符合条件的可设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行业导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专业技能,近年来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专业论文。热心从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导师职责。
专业学位硕士生行业导师年龄一般在55周岁(至申请当年7月1日止)以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不少于10年的临床工作经验。
2、在本领域有较好的学术成果或工作成就,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有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的能力。
第二条 行业导师应承担的职责
行业导师应协助第一导师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积极参与全日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同等学力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面试、教学培养、实践活动、论文指导等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协助第一导师制定培养计划并指导研究生;
2、参与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参加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等相关工作;
3、提供医学带教指导,并能安排相应实践活动;
4、关心研究生生涯规划和就业工作,并提供相应指导;
5、承担有关研究生德育工作,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行业导师的遴选程序
行业导师的遴选主要依托学院建立的教学科研以及医疗合作单位,导师自主申报,由单位进行推荐。行业导师的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与校内导师资格审核同步进行。
1、提交材料:合作单位在规定时间提交《专业学位硕士生行业导师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2、评审备案: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资格条件,并结合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参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通过,对通过的申请者,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备案。
3、学院发文:遴选通过的专业学位硕士生行业导师由学校发文并统一颁发聘书。学院为新聘任的行业导师组织岗前培训。
第四条 行业导师享有的权益
1、校外导师指导研究生所得的研究成果,可根据实际指导情况享有署名权,署名及次序需与第一导师及所指导研究生共同协商解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杭州师范大学或附属医院。
2、校外导师参加研究生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发放导师劳务费。
3、校外导师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等工作的,由学院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4、其他权益由学院与校外导师自行约定。
第五条 行业导师的管理
1、行业导师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5年。任期届满后考核合格,仍符合所要求条件的,可以续聘。
2、行业导师与第一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原则上不能担任研究生第一导师。学院向学生公布行业导师名单及其拟指导的专业,师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指导关系。每位专业学位硕士生配备的行业导师不超过1人,每位行业导师每年新增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一般不超过2人,每年新增的同等学力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不超过4人。
3、学院对行业导师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违反师德规范、不履行导师职责,在学术上出现抄袭、剽窃等弄虚作假行为者,或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讨论不能继续胜任导师工作等情况,取消其导师资格。对成绩优异、成果显著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学院优先续聘,并授予“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口腔医学院)优秀研究生行业导师”称号。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口腔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口腔医学院)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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